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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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常州市市属社会组织负责人 任职前公示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发布时间:2019-08-30

市各有关部门、市属各社会组织: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江苏省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现就开展市属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示对象

公示对象包括新成立的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以及存量社会组织拟变更的新任负责人。

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

基金会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实施主体

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由该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公示。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及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由民政部门进行公示。

三、公示内容及方式

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政治面貌、学历、工作单位及职务、拟任职的社会组织名称(是否为慈善组织)及职务等。在公示人选的同时,应公布举报电话和地址、信箱等信息。

各单位可以通过已有的公示渠道,也可以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示。要加强宣传,让群众及时了解公示内容,并为群众广泛参与创造条件。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的基本程序

1. 社会组织履行内部民主选举程序选出拟任负责人后,向有关单位报送审批材料;

2. 有关单位经过初审后,开展公示;

3. 遇有群众反映问题的,有关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 公示通过后,将审批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五、相关要求

此项工作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记录群众反映的问题、接待群众来访,并及时登记建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调查核实结果的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于查证属实、违反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有关规定的,不予批准其任职。

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是加强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的重要抓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的审查把关,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把任前公示制度与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任职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产生整体效应,提高社会组织选人用人质量,引导全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1. 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推荐样式

2. 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相关规定

 

(此页无正文)

 

 

 

常州市民政局

2019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推荐样式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根据社会组织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对下列同志拟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情况予以任职前公示:

1. 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江苏常州人,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常州市XX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拟任XXX(社会组织名称)会长。

2. ……

公示时间为:X月X日―X月X日。对公示对象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间与XXXX单位联系。联系地址:XXXXXXXX(邮编:XXXXXX);联系电话:0519-XXXXXXXX;信箱:XXXXX@XXX。

 

 

                                                                                                                              XXXX(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2

 

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相关规定

 

一、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得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

三、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且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负责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 现职国家工作人员;

3.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4.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5.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负责人,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具有慈善属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社会服务机构)及基金会的负责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3. 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组织担任职务,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和《常州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不得存在非工作需要的安置性、照顾性兼职,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必须是与本职工作基本一致或相关,不得到与本职业务工作无关的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

2. 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3. 行政机关不得推荐、安排在职和退(离)休公务员到行业协会商会任职兼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六、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在社会组织担任职务,按照组织部门有关要求执行。军队人员在社会组织担任职务,按照军队有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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